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