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