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