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