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兜售商品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