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