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