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用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不执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