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工作。

民政、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