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相关营业场所的行为。公安、文化、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接触不健康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