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场所和设施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县(市、区)应当有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设施。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转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科普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