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了解和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