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