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活动设施和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