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初始登记第九条已废止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表;(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者依据不足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