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使用者共同申请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