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登记,并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内容失真的;

(二)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非法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