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登记,并收回土地权利证书。(一)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内容失真的;(二)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