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受理审核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暂缓登记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