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