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实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的,应当提前十日将研究、实习的方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在实验区从事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有权限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