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