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暴力阻挠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二)对投诉、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