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劳动者提出投诉、举报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