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