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