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经济等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