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