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