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以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