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流通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经营药品后3日内,应当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