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相关部门、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议制度,对改革试验中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等进行协调。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多层级的协商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改革试验事项进行协商。重点改革试验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或者备案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