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受到新的伤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