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