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应当共同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