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