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依照法定的权限,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南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