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案和有关资料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