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第十八条有效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未经确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