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第十七条有效出版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上一年度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出版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