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不得混用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一号多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