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第十四条有效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不得混用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一号多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