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培养、使用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聘)用职工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聘)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