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市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居住在自治县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应当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对居住在自治县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考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考试答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本民族文字,录取时可以加分投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