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用于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

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的各种专项资金。在安排经济开发项目或者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分配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时,应当对民族乡给予必要的照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或者挪用分配给散居少数民族的各种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