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