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户外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