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