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将垃圾处理场所、垃圾收集站点和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