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三章 补偿安置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