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现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或采取改梯田、梯土、等高种植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禁止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禁止在水库保护区内和河流沿岸的荒坡地开荒。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