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集中连片耕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农田保护区,建立稳产高产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除国家建设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